图书馆书刊损毁、遗失及偷书的有关赔偿、处罚规定  

发布人:图书馆

平顶山学院图书馆书刊损毁、遗失及偷书的有关赔偿、处罚规定

(平顶山学院行[2016]61号文)


    为避免图书馆文献资料损失,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文)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特制定本规定。

    一、书刊文献遗失赔偿、处罚办法

    凡遗失书刊文献者,应在借期内主动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遗失申报手续。如确实无法找回者,应到服务台办理遗失赔偿手续。凡遗失书刊,可以相同版本(ISBN/ISSN)书刊抵偿,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赔偿费用:

    (一)一般社科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一般自科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二)字典、辞典、百科全书、年鉴等工具书、内部书和古典名著等,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三)西文原版书籍,按原书价的4倍赔偿。

    (四)成套的多卷书称丛书。丛书中单册间内容有密切联系的书,遗失一册,按整套书的定价赔偿,遗失一册以上,按整套书定价的2倍赔偿;丛书中单册内容各自成一体的书,按套书定价折合出单册价格,1998年以后出版的,社科书按单册价的2倍赔偿,自科书按单册价的3倍赔偿,1998年以前出版的按单册价的5-10倍赔偿。

    (五)遗失1998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10倍赔偿(按年代、学科、复本量计算实际赔偿倍率)。

    (六)属于赠阅、交换、会议文件资料和图纸等无定价的内部资料,根据其学术价值、使用价值及馆藏情况,酌情赔偿。

    (七)如所遗失书刊资料没有复本,教学科研又需要者,其赔偿价格,由图书馆议定。

    (八)遗失珍本、孤本、绝版本和古籍书刊,无价可查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和遗失情况,所在单位证明确属丢失,其赔偿价格,由图书馆议定。

    (九)遗失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3倍赔偿。

    (十)遗失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遗失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5倍赔偿。

    (十一)书刊遗失以自购相同版本(ISBN/ISSN)书刊抵偿的,每册书刊支付5元加工费。

    (十二)凡因遗失书刊资料而发生的其它后果,由校园卡/借阅卡本人负责。

    (十三)馆际借阅的书刊遗失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协议办理。

    二、书刊文献损坏赔偿、处罚办法

    (一)损坏情况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应赔偿原书,不能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处理,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条文规定赔偿。

    (二)损坏情况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书刊资料上勾画、涂改、圈点、加批或留下污迹,每页罚款0.5元。

    2、书刊资料损坏程度较轻,按原书定价的10-30%赔偿。损坏图书封底或装帧者,赔偿装订费用。

    3、撕毁报、刊应赔偿原报、刊,否则按合订本价赔偿。

    4、馆际借阅的书刊损坏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协议办理。

    三、随书光盘遗失损坏赔偿、处罚办法

    (一)光盘遗失或出现划伤造成数据难以读取的,按光盘所属图书定价的一半赔偿。

    (二)光盘书标或条码损坏影响流通的,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

    (三)光盘遗失以自购相同光盘赔偿的,每盘支付2元加工费。

    四、文献资料破坏、盗窃赔偿办法

    (一)对破坏、盗窃文献资料者,除请有关单位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按原书刊、光盘定价的10-15倍赔偿。

    (二)馆际借阅文献资料破坏盗窃的赔偿,按互借单位的有关协议办理。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