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乡村旅游用地
土地利用规划
本质用途
对策
分布空间
联合管理
摘要: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居民亲近自然的需要亟需得到满足,乡村旅游应运而生。乡村旅游用地是乡村旅游产品的核心要素,是指具有游憩功能的、可以被乡村旅游业合法利用的土地。乡村旅游用地定位不清晰、土地利用规划的缺位,与农业用土地用途转变过程中经济价值的急剧提高,造成了乡村旅游用地各类问题。对乡村旅游用地在定义、规划、竞租、发展权传递等方面的管理问题作对策研究,对于国土部门对土地本质用途的管制、土地资源参与经济调控、土地发展权转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首先将乡村旅游用地分为乡村旅游建设用地和乡村旅游非建设用地,明确了研究地类的范围。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作用和现有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和现状用途分类的解读,确认了管理中的规划缺位困境,通过对农村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的研判,对土地的表象用途和本质用途进行了分解,重新定义和划分了规划和现状地类。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分布的理论分析及采用空间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以及对中国城镇化作趋势性分析,确定了乡村旅游用地所需指标的调入空间以及建立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的区间。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的产业竞租和博弈原理进行分析,通过对类似用地的指标参考和研究区乡村旅游用地内部结构进行实证分析,确立了乡村旅游用地的结构安排原则。通过对多头管理、信息不畅的困境进行梳理,确定了多部门沟通协作的联合管理机制。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权属属性和发展权来源进行分析,确定了乡村旅游用地的主要开发模式和退出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乡村旅游用地包括乡村旅游建设用地和乡村旅游非建设用地,乡村旅游商业用地属于乡村旅游建设用地。乡村旅游用地范围即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区的范围。(2)通过对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的解读,研判农村主导产业是乡村旅游产业,对土地的表象用途和本质用途的分解,细分乡村旅游用地为:(1)乡村旅游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2)乡村旅游建设用地:设施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3)乡村旅游水域。对土地的表象用途分类和本质用途分类,进行矩阵化组织,乡村旅游用地的细分地类分别从属于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表的上级地类、表象用途的上级地类、本质用途的上级地类。(3)通过对乡村旅游密集带理论的重新解译,对乡村旅游用地分布现状整理,以圈层内乡村旅游用地分布几率和圈层面积的比值确定了距城市边界距离30km内(尤其是10km至20km区间)的密集带,并与点轴理论结合,确定了乡村旅游最优分布空间。但在山地城市,山地乡村旅游用地的比例应相应增加,重庆市渝北区山地乡村旅游设施用地的面积,占全区乡村旅游设施用地面积的近四分之三。(4)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涉及的土地竞租态势简析,制定一定的用地指标配属原则:(1)通过项目区内外的用地指标置换达成指标平衡。根据乡村旅游集聚空间的分布规律和人口的变化趋势来判断乡村旅游用地的发展方向,对土地竞租做分区管理。为乡村旅游而进行县级以上指标置换,调入的建设用地、园地等地类的区域,主要在100万人口以上大中城市拓展边界外100km范围内,尤其是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拓展边界外的50km范围内和100万人口以上中等城市拓展边界外的30km以内;全国重点发展区域可以跨省域进行指标置换。(2)根据经济收益来分期供应土地。(3)乡村旅游用地的内部结构为,乡村旅游设施用地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5%,乡村旅游其他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总面积的2%,二者互相独立;但在乡村的民俗旅游、文化旅游、温泉旅游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的比例可酌情提至5%—10%;而湖滨亲水类乡村旅游设施用地,可占项目用地的30%以上。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多头管理、信息不通畅的困境进行分析,建议通过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的方式,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充分交流税收、收入、土地用途,污染状况等信息。(5)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的权属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警惕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永佃权”消亡趋势,农民土地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应主要采用入股的形式。并通过承包权入股的方式,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承包经营权合二为一。(6)通过对乡村旅游用地发展权来源进行分析,预先确定了乡村旅游用地的发展权传递原则:乡村旅游开发结束之后,原乡村旅游用地应尽量转为经济利益更丰厚的利用方式;如不能,则由新的用地区域和经营者将需要退出的乡村旅游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出原项目区,以解决乡村旅游用地退出过程中用途变化的资金问题。